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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缺失
2011-02-24 18:08:51 来源:曹吉洋
在现阶段,中国的法律似乎特别喜爱移植外国的法律理论!就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来说,受国外的法学理论影响最大。但我认为,中国对这一理论的引入和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未免有些太左。未修改之前的刑事诉讼法偏重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,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却过分的保护被告人的权利,有时一些法院的做法甚至是值被害人的权利而不顾,让我等做律师的也感到不可思义。
比如说,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,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,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。实践中,有的检察院不通知被害人,也不听取被害人的意见。而案件到了法院,法院也不通知被害人,被害人要求出庭的,有些法院还说要合议庭研究后再给答复。向审查起诉阶段的知情权、不服判决的上诉权等更是缺少法律规定。但是,法院多倾向于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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